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现代橱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13

     

    关于第36400255号“现代橱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992号

       

      申请人: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标转让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00255号“现代橱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99340号“现代橱巨”商标、第9399339号“现代橱汇”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具有本质区别,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已无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公司照片、荣誉证书、使用授权书、专利证书;申请人“现代”商标注册情况;广告合同与发票、广告宣传;全国各地部分经销商门店;参加展会合同和发票;部分法院判决书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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