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_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HOLLOWAY SINCE 2018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13

     

    关于第36072693号“HOLLOWAY SINCE

    2018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991号

       

      申请人:伊奥(珲春)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珒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72693号“HOLLOWAY SINCE 2018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52557号“PREFERRED FREEZER SERVIC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发音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上述商标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程序中,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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