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13
关于第34283165号“恋爱圈”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990号
申请人:上海婀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83165号“恋爱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664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显著识别部分、读音呼叫、含义及图形部分的构图方式、着色与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及大量的使用和宣传推广,已经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对应关系,共存于市场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外观等方面不相近,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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