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13
关于第34874370号“到恩及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989号
申请人:四川驹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74370号“到恩及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15104号图形商标、第27428164号“东浩兰生 D”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构成、读音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广泛使用与宣传,已取得了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稳定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档案;申请人官网企业介绍及荣誉证明等材料;申请人旗下的“到恩”系列商标档案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异议审理程序中,故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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