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13
关于第34924541号“ALINAMIN EX
PLUS爱利纳明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984号
申请人:武田消费保健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24541号“ALINAMIN EX PLUS爱利纳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本案申请人“武田消费保健株式会社”是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72814号、第7259181号、第7259177号、第8948311号、第9259297号、第9259298号、第9259300号、第7259179号、第7259178号、第7259176号、第9266673号、第7259180号(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的权利人“武田药品工业株式会社”的全资子公司,引证商标权利人同意本案申请商标的使用和注册。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且申请人获得了经过公证认证的共存同意书,引证商标一至十二不应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获得注册的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本案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同意书公证认证原件及翻译。
经复审查明: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经公证认证的同意书,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并存。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整体尚存在一定差异,故我局对上述“同意书”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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