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13
关于第34543641号“海囤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983号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43641号“海囤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77330号“海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主要识别部分、呼叫方式、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自己的服务和发展领域精心设计,具有独创性,本身具有较高的显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他人提出撤销注册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引证商标的撤销决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注册,且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所有人未向我局提出撤销复审申请,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1月10日
好听商标网在此声明:该文章内容转载自网络,目的是服务于好听商标网用户,让其获取更多更全的关于商标的质询。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我们尊重原创并饱含敬意。若有不妥,请联系告知修改或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