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全球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13

     

    关于第35430880号“全球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980号

       

      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标转让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30880号“全球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0412号“全球通”商标、第34653374号“全球通”商标、第1199667号“全球”商标、第746429号“UNI WORLD    全球”商标、第4063832号“ZHEN;全球”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全球通”系列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并早于引证商标在中国注册使用,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于2014年被商评委认定为驰名商标,本案是申请人在先权利的延续。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人营业执照;上述商标信息;申请人及其子公司关于“全球通”商标部分广告合同;1998-2000年调查数据及分析;2004-2012年在申请人公司开通电话业务的受理单复印件;驰名商标裁定与通报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处于异议审理程序中,仍为有效在先商标。引证商标四已失效,与申请商标无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核定使用的“导航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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