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13
关于第3498256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979号
申请人:东软睿驰汽车技术(沈阳)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825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79150号图形商标、第24151140号图形商标、第26989201号“芝铭 GIMON”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其长期广泛使用与宣传,已取得了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传感器”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转接插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显著识别图形在构成要素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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