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13
关于第35249670号“WIWI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978号
申请人:盖特菲缇得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49670号“WIWI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23245号“WIWI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设计风格、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其长期广泛使用与宣传,已取得了一定知名度,完全可以为消费者所识别,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机”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交换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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