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BUMBD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1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27460号“BUMBD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948号

       

      申请人:KOMMUNALNOE PROIZVODSTVENNOE UNITARNOE PREDPRIYATIE"KONDITERSKAYA FABRIKA"VITBA"
      委托代理人: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标转让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7460号“BUMBD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05319号“BUMBB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30类指定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无效宣告审理程序中,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是否属于抄袭或抢注,不属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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