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专用权_“九五至尊蘇匠坊”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9-14

     

    关于第21301976号“九五至尊蘇匠坊”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296号

       

      申请人: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宿迁市洋河镇御典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春市金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商标转让

      申请人于2019年02月11日对第21301976号“九五至尊蘇匠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先注册“蘇”系列商标,享有在先商标专用权。“蘇”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二、申请人的“蘇”系列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534908号“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825227号“苏之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四、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地处相同地域,且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摹仿申请人关联企业的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系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
      1、争议商标注册证明;
      2、申请人企业基本情况的证明;
      3、“蘇”系列商标注册证明文件;
      4、“蘇”商标持续使用的证明;
      5、“蘇”酒销售发票、产品图片、广告发布资料;
      6、申请人及“蘇”商标所获部分荣誉证明;
      7、申请人获得党和国家领导人视察的证明;
      8、维权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自行设计,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也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二、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为恶意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9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注册公告刊登于2018年12月28日的第1629期《商标公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27年11月13日。
      二、引证商标一、二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获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均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中,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九五至尊蘇匠坊”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且与引证商标二“苏之坊”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易被消费者识别为系列商标,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于江苏地区,均从事酒类生产行业,对申请人的商品及其商标情况理应知晓,故以上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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