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图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15

     

    关于第36048831号“图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316号

       

      申请人:上海芷岸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标转让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48831号“图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辨识度,其表达了申请人的服务理念和企业定位,并非缺乏显著性的文字,且其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关系。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图库”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室内设计等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其作为商标使用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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