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华商宜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15

     

    关于第35859489号“华商宜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311号

       

      申请人:陕西单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顶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商标转让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59489号“华商宜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0856280号“华商宜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构成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均由四个汉字组成,整体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1月10日

    好听商标网在此声明:该文章内容转载自网络,目的是服务于好听商标网用户,让其获取更多更全的关于商标的质询。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我们尊重原创并饱含敬意。若有不妥,请联系告知修改或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