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_商标使用_“逍遥乐学Leisure E-Learn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15

     

    关于第35648273号“逍遥乐学Leisure

    E-Learn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5857号

       

      申请人:海南逍遥旅游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标转让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48273号“逍遥乐学Leisure E-Learn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用于服务项目上,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经宣传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页面截图、微信公众号截图、宣传设计稿图片、活动现场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乐”为不规范汉字,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的电视播放等服务上,易对相关公众特别是中小学生造成误导,从而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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