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转让应当坚持什么原则?

时间:2018-01-30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商标所有人行使其商标权的一种形式。注册商标转让的实质是商标信誉的转让。注册商标是我国法律所确认的一项重要的无形财产,它与有形财产相比,尽管形态不同,但实质是一样的。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样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以及通过占有、使用和处分获得收益的权利。因此,建立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基础上的商标转让,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干涉。在注册商标转让中,原商标的注册人为转让人,新的商标所有人为受让人。转让的结果使得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发生变更。注册商标的转让,必须在自愿的原则下进行,由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申请转让注册,方为有效。 

    注册商标转让应当坚持什么原则?

    注册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像其他有形财产一样,所有人可以对它进行转让。目前世界上各国都遵循不同的转让原则,综合起来有两种不同的体例: 

     1.连同转让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商标必须与原商品企业的业务一起转移。也就是说,不能只转让某一商品的商标而不转让该商品的生产业务。因此,按照连同转让的原则,商标的转让必须是对该商品生产的转让,以及有关生产要素的转让。实行这种制度的理由是,商标是商品的识别标记,这是商标的本质所在。因此,商标不能与它所附属的商品分开,也不能与原企业的生产要素分开。否则,这种转让将引起不同企业同种商品的混淆,将引起该商品质量的下降。 

    2.自由转让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商标权与其附属的商品经营不具有连同关系,商标权人可以将其商标和相关商品生产业务一起转让,也可以不连同转让,只出让商标权。但许多国家的法律同时又强调,在单独出让商标权时,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商标权的转让问题采取折中的方法。该公约规定,如果按照某个成员国的法律,商标的转让只有连同该商品的经营业务一同转让方为有效,则只需把位于该国的那部分企业或经营同时转让就足以认为有效,而毋须将位于在该国以外的那些企业或营业全部同时转让;但公约又同时规定,这种转让应以不使公众对注册有该商标的商品来源和品质发生误认为条件。 

    《商标法》对这一问题,未作明确规定。《商标法》未强调商标只能连同企业或其经营业务一起转让,但《商标法》也规定了商标受让人负有保证受让商标商品质量的义务。实践中,我国一直按自由转让原则办理商标转让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