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转让的形式有哪些?

时间:2018-01-30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注册商标的转让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 

    1.合同转让 

    合同转让是指转让人与受让人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人和受让人通过合同,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内容、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这种形式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转让一般是有偿的,即转让人通过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收取一定的转让费用。 

    注册商标转让的形式有哪些?

    2.继受转让 

    继受转让是指受让人通过法律上的承继关系而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注册商标的继受转让,有两种情况:(1)注册商标所有人(自然人)死亡即其自然生命结束后,由继承人按继承程序继承死者生前所有的注册商标。(2)作为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企业被合并或被兼并时的继受移转。无论两个企业合并为一个新的企业,还是一个企业被另一个企业兼并,被合并或被兼并的企业原来所拥有的注册商标,则由合并后的新企业或兼并企业继受。《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26 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移转;未一并移转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该移转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3.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 

    这种转让方式一般发生在公有制国家。这里所说的行政命令主要是那些引起财产流转的计划和行政命令。例如,我国国有企业根据行政命令发生分立、合并、解散或转产,必然会发生注册商标主体变换的问题。 

    《商标法》第 39 条对注册商标的转让作了原则规定,并规定转让的方式为合同转让,这是因为合同转让应是我国注册商标转让的主要法律形式。但《商标法》第 39 条规定并没有禁止注册商标依继受转让方式而转让。实际上,商标权作为一种工业产权可以成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部分财产的组成部分,在相应事情出现后,自然人可依《继承法》的规定承继包括继承人包括商标权在内的所有遗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依《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承继原法人、其他组织包括商标权在内的所有财产。因而继受转让方式应视为合法,它可以与合同转让方式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