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标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如何进行?

时间:2018-02-07

    根据《商标法》第 53 条的规定,发生商标侵权纠纷后,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由此可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标侵权纠纷进行行政处理的前提是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没有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无权对商标侵权纠纷进行行政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后,依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调查研究,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追究侵权人的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商标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如何进行?

    处理商标侵权纠纷由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所谓“侵权人所在地”是指侵权人办事机构所在地。若无办事机构,以其登记注册所在地为其

    “所在地”。所谓“侵权行为地”是指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即制造、销售侵权商标商品的地区。侵权行为地可能是一个或多个,在有几个侵权行为地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管辖机关。 

    根据《商标法》第 53 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以处以罚款。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行政决定的方式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比如,要求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的侵权人,停止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要求侵权人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要求侵权人停止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要求停止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要求停止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等。 

    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也就是,在不进行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将侵权商品和有关侵权工具予以没收,将侵权商品排除出商业领域,将侵权商品和有关侵权工具销毁,使侵权人不能再侵权。 

    3.并可以处以罚款 

    该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的行政处理时,进行罚款,也可以不一同进行罚款,是否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52 条的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 3 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 10 万元以下。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情节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商标法》第 53 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在法定的时间内即“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提起,超过规定的时间,除法定事由外,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商标法》第 53 条的规定,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谓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按照《商标法》第 53 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有直接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权力,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此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讲的强制执行不是必经程序,不属于行政诉讼,而是属于一种执行措施。强制执行需要具有一定的条件,其条件就是当事人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如果当事人已经起诉或者已经履行了处罚决定,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后,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根据《商标法》第 53 条的规定,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

    就侵权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该调解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的,调解的内容为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数额。该调解属于自愿行为,调解结果没有强制约束力。调解不成,或者不履行调解结果,被侵权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