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纠纷的诉讼解决有什么特点? 应到哪个法院起诉?

时间:2018-02-07

    根据《商标法》第 53 条的规定,对于商标侵权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侵权诉讼是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以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由于诉讼解决方式是通过国家司法机关——人民法院以司法程序处理,故又称司法解决。与其他解决方式相比,权威性更高,具有程序的严格法定性和裁判的强制执行性等特点。 

    商标侵权纠纷的诉讼解决有什么特点? 应到哪个法院起诉?

    这里所说的商标官司是指商标侵权官司,不同于前面所说的商标行政官司,也不同于后面所说的商标合同官司。原告必须向对本案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去打商标官司。人民法院受理商标侵权纠纷案件采取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原则。级别管辖即按照法院组织系统,根据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影响的范围,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标民事纠纷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 1~2 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地域管辖是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所划分的诉讼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 年 10 月 16 日起施行)第 6 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第 7 条规定:“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