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行政执法中如何行使查封或者扣押职权?

时间:2018-02-08

    商标行政执法中如何行使查封或者扣押职权?

        根据《商标法》第 55 条第 1 款第 4 项的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侵权活动进行查处时,对确有根据认为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的,有采取查封或者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

    所谓查封,是指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张贴封条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将有关物品封存起来,未经查封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启封、动用。所谓扣押,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等运到另外的场所予以扣留。《商标法》本次修改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的权力,一是可以防止侵权物品进一步流人市场,给消费者和有关权利人造成损害;二是可以为进一步查处侵权行为保留证据。 

        此外,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 48 条规定:“在对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或行使的任何法律进行行政执法的场合,只有政府当局及官员们在这种执法的过程中,系善意采取或试图善意采取特定的救济措施时,成员才应免除他们为采取措施而应负的过失责任”。《商标法》第 55 条没有规定相应的责任内容。但我国《国家赔偿法》已有相关规定,可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