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诉前停止侵犯商标权行为? 谁有权提出?

时间:2018-02-08

    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的措施,在英、美、法和大陆法系中被称为“临时性禁令”,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 50 条称为“临时措施”。

    虽然名称不同,但都属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措施。为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我国人世谈判中的对外承诺,我国对《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作了相应修改,增加了诉前采取的与禁令性质相同的法律措施。新修改的《商标法》、《著作权法》继《专利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之后,也增加了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并可以进行证据保全的规定。

    什么是诉前停止侵犯商标权行为? 谁有权提出?

    另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时,或者在人民法院审理侵权案件过程中,可以提出先行停止侵权行为的请求。只要当事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可以先行作出停止侵权行为的裁定。这样就使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措施的规定更加完整。 

    根据《商标法》第 57 条第 1 款的规定,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的申请人是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1 条第 2 款的规定,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商标注册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