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的行为是否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时间:2018-02-11

    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的行为是否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工商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这类侵权行为可以具体分解为以下四种:(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第一种行为是假冒行为,其余三种是仿冒行为。假冒注册商标是最严重的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商标法》第 52 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本项规定是《商标法》本次修改新增加的规定,学理上称之为“反向假冒”。具体是指在商品销售活动中将他人在商品上的合法贴附的商标消除、变动或者更换,冒充为自己的商品予以展示或者销售的行为。最早的案例是一个经营服装的企业,在购进一批裤子以后,除去裤子上原来使用的“枫叶”商标,贴上其他商标销售。这种行为一方面妨碍了商标注册人依法使用商标的权利,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对商品出处的误导,因而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这种行为如果针对某一注册商标大规模实施,还有可能造成该商标淡化,影响企业创立名牌,扰乱商标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