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近似的标志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是否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时间:2018-02-11

    使用近似的标志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是否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行为是一种不公平地利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以进行不正当竞争,为自己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认的后果。

    所谓足以造成误认,一是指会造成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即认为不正当使用者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品系同一人的商品。经营者在相关的营业中的这种不正当使用极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所谓相关的营业,是指彼此经营同一种或同类商品的业务。如果经营的业务风马牛不相及,便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二是指产生当事人与商标注册人之间存在某种特殊联系的错误认识,如认为两人在业务上有某种关系存在。这都会损害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的商标信誉。除上述可能造成误认的后果外,还可能造成其他损害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益的后果。例如使商标的显著特征逐步被冲淡,而丧失商标的作用。 

    这种行为与擅自使用侵权的根本区别在于:擅自使用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而它是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上要素的组合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可以称为仿冒行为。这种行为构成的条件为:第一,行为人使用的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与他人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上要素的组合相同或者近似;第二,行为人使用该名称或装潢的商品与注册商标的商品为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第三,行为人的使用足以造成误认。所谓足以造成误认,是指行为人的使用能使一般消费者发生混淆,而不以实际产生误认为标准。 

    应当注意的是,这种侵权行为只是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上要素的组合作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如果商品名称或者装潢与他人的商品装潢相同或者近似,则不构成商标权的侵害,而应为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