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证据保全的条件有哪些?

时间:2018-02-13

    商标证据保全的条件有哪些?

    由于证据保全的目的在于防止因证据灭失或难以取得给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庭调查带来困难,根据《商标法》第 58 条的规定,证据保全的客观条件是:    

    1.证据可能灭失 

    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这是法院决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原因。“证据可能灭失”,是指证人可能因病死亡,物证和书证可能会腐烂、销毁。所谓证据“以后难以取得”,是指虽然证据没有灭失,但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以后取得该证据可能会成本过高或者难度很大,如证人出国定居或留学。造成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既有自然原因,也有人为原因。前者如物证的腐烂,后者如书证被销毁。    

    2.证据以后难以取得 

    指这种证据从形体上并未消失,但作为诉讼参加人和人民法院在失去良机未加保全的情况下,以后难以取得。如证人即将离境,轮船、航空器将离开我国国境而驶往中国法院难以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区域。 

    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应当根据不同证据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方法。对证人证言,应当采取作笔录或录音的方法;对书证的保全,应当采取拍照、复制的方法;对物证的保全,可以采取通过现场勘验,制作笔录、绘图、拍照、录像、保存原物的方法等,客观真实地反映证据  证据保全措施,一般是法院根据申请人申请采取的。但在法院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