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注册商标药品名称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时间:2018-02-13

    药品名称同时又构成注册商标,是我国商标管理中出现的特殊情况。通常是指:药品企业将申报新药时所使用的正式药品名称,在该新药被国家药政部门批准后,又将该药品名称向商标局申请为注册商标,作为该药品的商标使用;或者药品企业在申报新药时,直接将本企业的注册商标作为药品名称申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由于商标管理部门和药政管理部门之间缺乏协调造成的。

    使用注册商标药品名称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国家商标局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查认为所申请的商标不是药品的通用名称,具有显著特征,核准为注册商标,而药政管理部门也可能根据药品名称的命名规范,认为所申报的药品名称符合规范,批准为药品名称纳入药典。其结果造成的问题是:其他企业根据药政管理部门批准生产同一药品时,按照药政部门的规定,只能使用原批准的药品名称,而这个名称又是他人的注册商标,使用这个名称又必然会侵犯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专用权。 

    当药品的名称同时亦是注册商标时,他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药品上使用该名称是否会构成侵权?目前的学术界和司法界对此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原因是这样的冲突存在是我国制度不协调造成的,当事人不存在主观过错,允许将药品名称作为商标注册,他人擅自使用即为侵权,会造成生产者对该药品的垄断,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另一种观点认为构成商标侵权,理由是商标一经核准注册,权利人即拥有商标专用权,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之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并足以造成误认的,构成商标侵权,而药品的通用名称应以商标法的规定进行理解,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将药品生产者申报的药品名称均视为药品的通用名称,并不能与商标法抵触。

    如此,对药品研发经营者来说,司法理论和实践上的分歧,使得药品生产者无法提前预估其行为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也就给药品研发推广经营带来更多的未知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