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26

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友趣饮品厂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饮料商品容器和包装上及商业活动中使用“好友趣”商标的行为;2.被告物通时空公司立即停止以其经营的“中国食品招商网”为被告友趣饮品厂生产销售的饮料商品进行广告宣传、招商等商业活动的行为;3.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206万元。
庭审中,在合议庭主持下,原被告围绕友趣饮品厂是否生产销售了涉案商品、商标核定商品与被控侵权商品是否属于类似商品、是否造成消费者混淆、物通时空公司经营平台的性质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本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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