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葛酿”与“诸葛亮”傻傻分不清楚

时间:2018-03-12

      据《法制日报》报道,2004年9月,四川泸州千年酒业有限公司以“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在白酒商品上使用‘诸葛酿’商品名称侵犯其‘诸葛亮’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江口醇公司则认为其“诸葛酿”商品名称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其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并同时提起反诉。

      商标是企业无形的资产,作为公众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唯一标识,这就要求商标需要具备相应的显著性和认知度。但商标也是一种有限的资源,当认为商标构成近似的时候,企业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该案主要涉及商品名称与注册商标的冲突及保护问题。湛江中院一审判决:注册商标“诸葛亮”对知名商品“诸葛酿”构成侵权,判令永超超市、诸葛酿酒公司和泸州千年酒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诸葛酿”与“诸葛亮”傻傻分不清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对于知名商品名称与注册商标的冲突及保护问题,尽管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无明确规定,但是应当考虑的一个标准是权利在先原则。江口醇酒业公司在1999年就开始使用“诸葛酿”作为所开发产品的商品名称,在该商品名称形成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之后,诸葛酿酒公司才于2003年正式生产“诸葛亮”酒,本案显然是知名商品的名称使用在先,故应当保护在先使用的权利。

      据此,广东省高院最终认定诸葛酿酒公司、千年酒业公司存在着搭江口醇酒业公司“诸葛酿”酒便车的行为,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行案例指导制度契合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管理程式化、精细化、体系化的内在要求,也为人民法院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压缩法官酌定权的弹性空间、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创造了技术条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郑鄂这样表示道。

      谈到最后,好听商标转染网小编想说的是,如今各行各业竞争都相当激烈,我们在部署商标战略的时候应该从企业产品形象设计、品牌定位、商标注册等相关项目开始全方面准备。最后,小编给各位创业者一句话:市场未动,商标先行,才能让自己的品牌赢在起跑线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