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28

2016年9月,荔湾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15)穗荔法知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同兴药业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2万元,由同兴药业负担。
后同兴药业提出上诉,请求:撤销(2015)穗荔法知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广药集团负担。根据二审判决书,该案的判决结果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2万元,由同兴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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