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老鳯皇VS老凤祥,百年老店商标获得支持

时间:2018-05-04

    2014115日,李某军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15648160号“老鳯皇LAOPHOENI”商标(诉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4类的“贵重金属合金;首饰盒;项链(首饰);珠宝首饰;珍珠(珠宝);银制工艺品;玉雕首饰;钟;手表;电子万年台历”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自2016514日至2026513日。

    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发现有人注册“老鳯皇LAOPHOENI”商标并同样使用在珠宝首饰商品上,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获支持。“老鳯皇LAOPHOENI”商标持有人认为,自己的商标与老凤祥商标有明显区别,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无效宣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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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715日,老凤祥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老凤祥公司称,老凤祥历史悠久,在1995228日申请注册第908276号“老鳯祥及图”商标(引证商标三),2011年申请注册第10023562号“老鳯祥”商标(引证商标一),20121121日申请注册第11779009号“老鳯祥”商标(印证商标二),上述三个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14类珠宝、首饰、手表等商品上。老凤祥公司经宣传和使用“老凤祥”及其系列商标已与其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诉争商标为老凤祥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品牌从而产生误认、误购。

    20171127日,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第15648160号“老鳯皇LAOPHOENI”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李某军认为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将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今年42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老鳯皇LAOPHOENI”商标与老凤祥公司商标构成近似,驳回了原告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