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公司山寨“诺和诺德”商标,被判罚30万元

时间:2018-05-04

    诺和·诺德”面膜,到底是否构成侵权?咋被起诉了?4月21日,济南中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向社会公布该院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最新情况,同时通报2016年最具影响力的十大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这其中的不少案件,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

     

    诺和诺德公司系“诺和诺德”注册商标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的唯一被许可人,该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5类:医药制剂等。诺和诺德使用该商标生产的胰岛素制剂等产品在糖尿病治疗领域占有较高市场份额,享有良好声誉。两被告济南尽善尽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复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面膜及面霜上使用了“诺和·诺德”及“NOVO.NORDISK”英文标识。诺和诺德公司认为,其商标在中国区域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享有很高声誉,为驰名商标。起诉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经长期使用,被告使用的“诺和·诺德”标识与之构成近似。虽然被控侵权产品属于化妆品,但被告的这种行为构成了对相关公众的误导,削弱了涉事商标与原告之间的特定联系,造成该品牌对相关公众吸引力的降低,从而使原告的利益受到损害,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