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百伦”商标纠纷一案尘埃落定

时间:2018-05-04

    NewBalance”品牌于1906年在美国创立。NewBalance公司于1983年获得核准在第54类“鞋”上注册“N NB”商标,于2003年获得核准在第25类“鞋”上注册“NEWBALANCE”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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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百伦公司在200612月成立,并于200711月获得新平衡公司的授权,在中国境内使用上述商标。此后,新百伦公司在“天猫商城”开设“新百伦官方旗舰店”,官网中使用“新百伦(中国)官方网站”“NewBalance新百伦”等字样。随着该品牌在中国市场营销宣传,“新百伦NEWBLANCE”产品被越来越多中国消费者熟悉。

    2013715日,周某某以新百伦公司侵犯其“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9800万元。周某某提供了在盛世公司等经营“NEWBALANCE”商铺或专柜购买该品牌运动鞋,取得的核销单、小票等销售凭证,凭证中均使用了“新百伦产品”“新百伦鞋”等字样。

    一审法院查明:案外人于19968月获准注册“百伦”商标,“百伦”商标诞生。该商标于20044月转让给周某某。20046月周某某申请注册“新百伦”商标,20081月获得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包括“鞋(脚上穿着物)”等商品上。周某某提供了多份证据证明其实际使用了“百伦”“新百伦”商标。

    法院指出,周某某的“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合法有效,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新百伦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周某某“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新百伦”标识,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侵害了周某某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消除影响等责任。新百伦公司侵权主观故意明显,即新平衡公司针对周某某申请注册“新百伦”商标所提出的商标异议被驳回的情况下,新百伦公司明知周某某对“百伦”“新百伦”商标享有权利,但仍无视他人商标权的存在和中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据此,广州市中院一审判令新百伦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周某涉案商标权的行为,赔偿周某9800万元(含合理支出),并在其官方网站及“天猫商城”开设的“NewBalance旗舰店” newbalance童鞋旗舰店”的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新百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经审理,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予以确认,但一审的9800万元赔偿款被改判为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