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使用“老子头像”被无效

时间:2018-05-22

    庭审过程当中,各方当事人围绕诉争商标能否能够与老子的图象相对应进行争辩。涉案证据包含太平广记中对于老子表面的记录,《历史》教科书、《老子》和道教协会官网等载有的老子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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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由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的《中国符号》、由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版的《老子》和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的《老子的学说与精神》等书中,均将与诉争商标图样雷同的老者人像作为中国现代巨大思想家老子的画像。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觉得,出于对我国文化传统、社会大众利益的保护,华夏后代之人该当赐与老子以充足尊敬和畏敬。老子作为一名已有数千历史的伟人,其相貌如何,已无从考证。在此情况下,争辩哪一个画像毕竟更接近于老子的“抽象”亦无必要。

    在大批册本都将与诉争商标图样雷同的老者人像作为老子画像的情况下,即便有部门图书中采用的“老子画像”与诉争商标图样分歧,仍能够得出相称数目的消费者足以将诉争商标与老子相对应的论断。

    将诉争商标注册在酒等商品上,已损害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具有不良影响,所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