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通用名称之 Polo 衫

时间:2018-05-22

     商品通用名称是指为某一范围或某一行业中所共用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商品的通用名称包括法定的通用名称和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通常应具有广泛性和规范性的特点。
       Polo 衫原本是贵族打马球的时候所穿的服装,可能是因为舒适,他们喜欢穿着有领子的短袖衣服。久而久之就被人们称作是"polo shirt"(polo衫),后来广为大众喜爱,所以演变成一般的休闲服装。Polo衫最近也和商标扯上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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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睿发服饰有限公司对“POLO”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该商标是由波罗劳伦有限公司注册的。海睿发服饰有限公司认为在该商标申请注册时,“POLO”已经成为服装的通用名称,且在经过长期大量使用后,相关公众普遍认为“POLO”能够指代一类服装,已成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具有识别特定商品来源和商品提供者的作用,已成为一种公众资源,被申请人不能将该资源独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恶意抢注。

       波罗劳伦有限公司回应称,商标行政机关在多个裁定、决定中均认定被申请人的“POLO”商标经过多年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争议商标注册在“衣服”商品上天然具有显著性,并非“衣服”商品的通用名称。该公司已在多个国家和地区在25类商品上成功注册“POLO”商标,且经过波罗劳伦公司使用之后显著性进一步加强。

       法院经审查后发现,“POLO”商标是波罗劳伦公司于1999年4月7日申请注册,于2004年2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经过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的显著性。海睿发服饰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已经演变成为“衣服”商品的通用名称,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因此海睿发服饰有限公司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