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乔丹”战,谁是最后的赢家?

时间:2018-05-23

    这两天朋友圈被“乔丹商标案”的新闻都刷爆了,两个“乔丹”的这个拉据战不是一天两天的,经过四年的时间,昨天在最高人民法院有了最终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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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界是对这份判决书简单总结是:中文“乔丹”商标应撤销,qiaodan拼音可维持。

    根据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筹备时招股说明书,其创始人丁国雄自1980年代初开始在北京开设个体店铺经销运动鞋,1984年,丁国雄与其父亲注资13.6万元,成立了乔丹体育,说乔丹也是在那一年刚巧进入联盟,而在2000年,他们正式更名为“乔丹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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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说“乔丹体育”是很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从自己使用的,不使用的,只要和乔丹有关的都注册,乔丹体育前前后注册了多达520个商标,当然,其中多大数是防御式的商标,目的是防止自己的权益遭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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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期间,有关品牌异议的事,常有发生,有一家乳制品公司描述过,他们此前注册的商标曾遭驳回,原因就是与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商标相似度较高,而那其实就是乔丹体育注册的一个从未投入使用的防御式商标,可见乔丹体育的商标意识之强。而美国“篮球之神”乔丹屡屡上诉失败,但也阻断了乔丹体育的上市之路。

    作为美国人,在商标、品牌、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比咱们国人更强烈,迈克尔-乔丹己拥有耐克为他专门开发的“Jordan”品牌,具有极高的品牌价值和惊人销售量,品牌创造的价值他很清楚,在2014年从乔丹品牌球鞋里获得了1亿美元的收入,甚至超过了乔丹整个打球生涯的总收入,虽然时代不同,这样的比较不算合理,但乔丹的影响力和品牌价值由此可见。
    而乔丹体育这期间也在中国大陆迅速的发展,达到了10亿级别,2009年就将广告打到了美国。


    2012年开始,迈克尔-乔丹的团队在中国对自己的名字展开了维权,前前后后提起了78起诉讼,然而,跟球场上战无不胜的乔丹相比,在中国的诉讼战场上他屡屡败北,其中50件案件的再审申请都被裁定驳回。

    乔丹体育虽然是胜诉,但也直接影响了乔丹的上市之路,让它的10.64亿元的上市融资计划没法开展下去,并一直搁置到今天。

    再回到这个乔丹的商标案件上,本次最高法院审判的案件,主要围绕乔丹体育正在使用的10件商标展开,其中3件中文商标被宣判不准继续使用。

    针对这样的结果,乔丹体育方面表示,这3件商标均为乔丹体育近5年注册的防御性商标,方向涉及泳衣、装饰品、啤酒饮料等方面,对乔丹体育的生产和经营本身,其实没有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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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乔丹体育的几个主要的商标,仍然可以继续使用。
    简单的说中文“乔丹”商标应撤销其实并不准确——的确有三个乔丹体育的商标被撤销,但目前为止,乔丹体育的真正的核心并未受损。

    有专家表示,商标评审委员会最终做出的裁定,有可能维持原判——这样的话乔丹体育还可以继续生产运营,然而多数专家认为,从最高法院说理部份来看,商标评审委员会更改裁定结果的可能性比较大。

    而一旦最终商标评审委会认定乔丹体育的商标涉嫌侵权,他们仍然面临着不得不更换logo和中文名称的可能性,虽然“qiaodan”的拼音可以继续使用。

    对于乔丹体育而言,这会是灭顶之灾吗?但这也无疑己经为他们发家时的“擦边球“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有关乔丹的商标各种各样,五花八门,但是它的价值也只有申请人自己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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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当然承认中国乔丹能有今天,的确占了名称很大便宜,他们能在众多抄袭的品牌中脱颖而出,在2011年申请上市的时候,近达30亿的年收入,自然不能忽视他们的努力。

    然而,如今他们深陷泥沼,今年4月重启的IPO计划可能又要泡汤,品牌美誉度也大大受损,甚至存在着商标和中文名称被撤销,帝国崩塌需要重建的风险,其“跨越、新生”的口号或许要派上用场了……..

    现在不知道“船大难调头”的乔丹体育,是否正在悔不当初呢?

    乔丹案例律师分析:这三件案件的争议焦点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再审申请人就中文“乔丹”主张的姓名权,违反2001年修正后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规定。其次,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最后,姓名被用于指代、称呼、区分特定的自然人,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重要人身权。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自然人将其姓名进行商业化利用,通过合同等方式为特定商品、服务代言并获得经济利益的现象己经日益普遍。名人代言日益成为经营者提升品牌形象、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扩大知名度的一种重要的营销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