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图形商标被无效宣告 上诉再次败诉

时间:2018-05-23

    道家创始人老子春秋时期著名的思想家,其提出的观点现在依然被很多人视作真知和赞叹。近日,关于形似“老子”形象的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而引发的商标纠纷案件的审判结果出来了,对上诉理由驳回。那实际上使用历史名人的图案作为商标是否合理合法呢,或者我们能从这个案件得到一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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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纠纷经过:

     

    张锋于2012120日申请注册第10445487号图形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用在第33类的酒类的商品上。牡丹江白有限公司于20161223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该商标进行商标无效。委员会之后对该商标进行了裁定,对于该商标的信息进行查证分析,认为争议的商标属于单纯的图形图案商标,该图形形象比较经典,容易使得人们将图形商标与老子形象相对应,不少的书籍也都是直接将争议的商标用作老子画像。基于以上的原因,认为该注册了的争议商标,有损于宗教感情,符合《商标法》相关规定的构成不良影响之情形,所以对其予以无效宣告。

     

    原告张锋不服该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诉争商标仅是一个单纯的古人图像,并不是特指老子的形象,所以将该图像用于酒等商品上的注册与使用并不会对政治宗教等方面产生不良的影响。法院受理了该案后,对该商标的纠纷案件进行了审理,并通知牡丹江白酒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84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法庭上,原被告就该商标是否是对应老子的形象就进行了辩论。涉案证据包括太平广记中关于老子外貌的记载,《历史》教科书、《老子》以及道教协会官网等载有的老子图像。经查,一方面,在由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的《中国符号》、由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版的《老子》、由河南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道德经新译》、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的《老子的学说与精神》等书中,均将与诉争商标图样相同的古代老者人像作为中国古代伟大思想家老子的画像。但是在《中国历史》等书中,用来作为伟大思想家老子的画像与争议的图案商标是不同的。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出于对我国文化传统、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华夏后世之人应历史思想家老子表达尊重和敬意。老子作为一位已有数千年历史的伟人,其相貌如何,已不可考。在此情况下,争论哪个画像究竟更接近于老子的“形象”亦无必要。在大量书籍都将与诉争商标图样相同的古代老者人像作为老子画像的情况下,即便有部分图书中采用的老子的图案画像不同,但是依旧会有比较大数量的人们将争议商标与老子的形象进行了对应认可。基于以上原因,将该商标使用在酒等商品上,会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对其上诉理由进行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