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男子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获刑

时间:2018-06-01

    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假酒,仍购买了100箱青花20年汾酒,并翻倍将其顶账给王某,王某将其中90箱假酒通过物流准备发往外地时被查扣。近日,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刘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青花20年汾酒90箱,由侦查机关予以销毁。

    经审查,2017年6月底,刘某某在阳泉市向成瑞银(另案处理)以每箱750元的价格购买了100箱假冒青花20年汾酒。刘某某在明知该批汾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仍于2017年6月底、2017年7月2日将购买的100箱假冒青花20年汾酒送到阳泉市上五渡村附近的烧烤摊处,并以每箱1500元的价格用于给王某顶账,共计顶账150000元。王某在将其中10箱假冒汾酒消费掉后,于2017年7月3日,指派史某、祁某欲将刘某某顶账的青花20年汾酒中的90箱通过物流发往广东省珠海市,后该90箱假酒被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查扣。经太原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90箱汾酒市场批发价为16092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应以100箱,178800元计算,销售金额较大,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能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故判被告人刘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青花20年汾酒90箱,由侦查机关予以销毁。

     

    法官点评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使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直接流向消费者,危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同时在经济上支持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犯罪分子,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之一。本案中,刘某某虽然没有生产或制造假冒商标,却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青花20年汾酒,故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