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0-29
关于第30014337号“福瑞FURU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320号
申请人:刘玉娜
委托代理人:山东邦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014337号“福瑞FURU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565562号“福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565561号“福瑞智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314021号“福瑞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9219224号“福瑞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612827号“福瑞特FURU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整体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权利的延续,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经商评字(2019)第26716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福瑞”与引证商标一“福瑞”、引证商标二“福瑞智能”、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识别文字“福瑞宝”以及引证商标五的显著识别文字“福瑞特”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灯、车辆照明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