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感觉要火”注册商标被驳回?

时间:2018-10-18

    今年最后的假期国庆已经过完。在这期间,娱乐圈有几位确实火了一把啊,让我们这些吃瓜群众都看看懵了,虽然他们也不想以这种方式火一把。

    有人不想火,有人却费尽心思要火。这不,商标界就有一个想火的商标:申请人深圳前海第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20175月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感觉要火”商标,本想讨个好彩头,让自己的“商标”以后能够红红火火,却未料“出师未捷身先死”,“感觉要火”的注册申请被商标局驳回了!下面我们来看一看这个一心要火,结果却凉凉的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QQ图片20181018102553.png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并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商标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的汉字“感觉要火”组成,其属于一般日常用语,若将其使用在教育等指定服务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 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在本案例中,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的汉字感觉要火组成,其属于一般日常用语,并不具备其所说的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的特征,若将其使用在教育等指定服务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因此应当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