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代驾”商标遭驳回 why?

时间:2018-10-18

     共享单车被称为中国新的四大发明之一,自从共享单车出现后,各种共享汽车,共享雨伞层出不穷,如今已是一个共享时代。近日,有一家汽车代驾公司申请注册“共享代驾”商标,但是遭到商标局的驳回,那是什么原因呢?我们来看下商标局的驳回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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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第24179656号“共享代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信息来源:商评委

     申请人:福建省晋江市安捷汽车代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晋江市易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共享代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811009号“共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069716号“共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字体、含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另外申请商标并未直接表述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可以被初步审定。在审查实践中存在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本案申请商标具备可注册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送乘客、汽车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货运经纪、车辆租赁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上述引证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可能会误认为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存在关联,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类似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