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烈祝贺“搏客BOYKE”商标复审维权成功(商标近似驳回案例)

时间:2018-12-04

    导读:云南公司因对其注册在第20类的第23439022号“搏刻BOYKE”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北京中合天华)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

     

    具体如下。

    商标近似对比图:

     

    我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主体为汉字“博刻”,字母部分“BOYKE”是汉字部分英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显著识别主体、字母含义、整体外观等多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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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评委最终裁定第20类的第23439022号“搏刻BOYKE”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在这里要祝贺北京中合天华代理第20类的第23439022号“搏刻BOYKE”商标驳回复审维权胜诉!

     

    大多数客户商标因近似被驳回,就会认为再复审也不会成功,索性就把自己辛辛苦苦创造出来的商标放弃了,其实商标近似的判断是有依据的。

     

    商标近似的判断: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200512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共同制定颁布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对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作了具体规定。《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三部分“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规定:“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对比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近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