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永和豆浆”获赔5万元

时间:2018-12-17

    因在店招上使用“桥头永和豆浆”名称且其中的“永和豆浆”字样在门头招牌中居于显著位置,真正的“永和豆浆”将其诉至法院,指控其构成商标侵权。近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对该起商标权侵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蔡某赔偿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奇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发生的合理开支)5万元。

    注册商标有根本性的区别,不会误导消费者。“饿了么”“美团”上的广告系网站自行制作,其本人并不清楚网站制作的广告页面是否存在侵权。

    商标注册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保护。弘奇公司系经第9862735号、第4033258号、第53445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授权的独占使用权人,有权向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他人主张权利。

    由于弘奇公司未能提供其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具体损失,也未能提供永禾餐馆侵权获利方面的证据,且在庭审中明确主张适用法定赔偿,启东法院综合考虑永禾餐馆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经营的规模、时间、经营场所的位置、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及区域经济差异等因素,结合弘奇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费用、实际委托律师等合理支出,酌情确定上述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