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知开庭审理拉夫劳伦商标无效纠纷案件

时间:2018-12-24

    201881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涉及广州爱驰注册的第9199859号图形商标(下图)

    无效宣告行政纠纷进行了开庭审理。法院没有当庭宣判案件结果。

    拉夫劳伦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早在1971年,拉夫劳伦公司便独创设计了如今家喻户晓的马球骑手图形(下图)

    1973年首次在美国进行商标注册,并于1985年开始使用该图形,在中国申请注册了一系列包括本案引证商标在内的图形商标及组合商标。 

     

    广州爱驰的诉争商标第9199859“”2011311日申请,并于20131214日获准注册。拉夫劳伦公司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标识,于2016226日,拉夫劳伦公司向商评委申请无效诉争商标。拉夫劳伦的无效理由还包括:诉争商标损害其在先著作权,并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商标的恶意抢注;诉争商标系对其驰名商标的模仿和抄袭以及诉争商标系通过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20161026日,商评委裁定维持诉争商标有效。拉夫劳伦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814日的庭审中,拉夫劳伦公司与广州爱驰围绕以下3个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交锋:1)诉争商标是否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2)诉争商标是否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以及3)诉争商标是否侵害了原告在先著作权。

    诉争商标是否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拉夫劳伦公司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反映事物、构图方式、表现手法、整体造型与轮廓等方面均基本一致,两者整体视觉效果方面高度相近,因而构成近似商标。拉夫劳伦公司还认为诉争标识系对引证商标图像的拙劣改动和模仿。此外,拉夫劳伦公司在庭审中还特别指出,商评委及商标局在生效裁定中均曾认定与本案诉争商标基本相同的三个图形商标与拉夫劳伦公司的马球骑手图形商标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整体造型及动作方面非常近似,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基于此驳回了相关商标的注册申请。拉夫劳伦公司还强调,认定商标近似应当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并考虑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本案中,拉夫劳伦公司提交了市场调查报告、消费者在网络上的询问和投诉等证据,以证明诉争商标的使用已经导致大量消费者的实际混淆。

    诉争商标是否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拉夫劳伦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爱驰公司是典型的商标恶意抢注人,以复制、模仿的方式围绕拉夫劳伦公司在先知名的‘POLO’文字系列商标和马球骑手图形商标抢注、囤积了近两百个商标,其恶意抢注行为延续至今。此外,广州爱驰还模仿美国马球协会等案外人的商标进行商标注册。为此,拉夫劳伦公司认为广州爱驰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大规模商标抢注行为,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包括诉争商标在内的大量抢注而来的商标均应予以无效。

    诉争商标是否侵害了原告在先著作权

    在庭审中,拉夫劳伦公司还主张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侵害了其就马球骑手图形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权,因此应当予以无效。拉夫劳伦公司主张,涉案美术作品创作于1971年并于同年首次发表,拉夫劳伦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并提供了大量证据。并且,爱驰公司一直未能提供诉争商标使用的标识的合理来源。因此,按照相关规定和在先案例确立的判断侵害著作权的司法标准,应当认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侵害了拉夫劳伦公司的在先著作权。

    在庭审过程中,爱驰公司的反驳理由主要有两点。其一,诉争商标经过广州爱驰被许可方的大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获得了商业上的成功,给予诉争商标注册,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其二,商标法应当注重维护已经形成了各自独立且稳定的市场秩序,考虑到诉争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经形成相对稳定的市场秩序,不宜轻率地予以无效。

    对此,拉夫劳伦公司认为,诉争商标不具有任何独立知名度,其所谓知名度完全系攀附拉夫劳伦公司商誉而形成的毒树之果,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因此,爱驰公司注册和使用诉争商标等商标均存在明显搭便车的故意,其非法攫取的市场份额均系攀附拉夫劳伦公司商誉而得,并不存在任何所谓独立稳定的市场秩序,不能合法化其恶意抢注行为,商标法维护市场秩序的宗旨更不应当变相为鼓励侵权的挡箭牌。

    北京知产法院并没有当庭宣判案件结果,拉夫劳伦公司与爱驰公司的商标纠纷进展如何,还要看后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