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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7-30

    关于第816996号“小精灵”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28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杨金宝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福寿仙健康制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16996号“小精灵”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3861号决定,于2019年09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在2015年12月14日至2018年12月13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复审商标在“非医用营养液”部分核定使用商品的使用证据有效,该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被申请人并未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并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多次在被申请人微信公众号中出现,在公司团建活动时,企业为员工定制的活动帽也印有复审商标。被申请人因为具备相关条件才能通过认证,并使用复审商标,而申请人作为个人,即便是申请了该类商标,在其注册期限内,也不能个人使用,只能授权给企业使用。因此,申请人的撤销行为具有主观恶意。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微信公众号推送文章截图。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
      2、商标明细页面截图;
      3、公司近景照片;
      4、小精灵菇王口服液实物及照片;
      5、保健食品批准证书、食品生产许可证(保健食品)审查申请资料、准予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决定书、食品生产许可证。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及证据,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
      被申请人在撤三答辩期间提供的证据或未体现商标、产品,或未体现时间,有明显的伪造证据的情况,且不能证明被申请人生产的、标有复审商标的“非医用营养液”进入了市场流通领域,不足以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被申请人在撤销复审答辩期间提供的证据不具有证明力。综上,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在证据交换期间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被申请人微信公众号推文《福寿仙公司员工出游》截图。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1994年5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1996年2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非医用营养液、茶等商品上,2005年6月21日经我局核准转予广州福寿仙保健品有限公司,2016年3月27日经我局核准转予广东福寿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8月2日名义变更为广州福寿仙健康制药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经续展专用权至2026年2月20日。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18年12月4日向我局提出撤销复审商标在“非医用营养液”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我局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复审商标在“非医用营养液”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的决定。故本案的复审商品是“非医用营养液”。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15年12月14日至2018年12月13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的微信公众号推文并未提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证据3、4中的公司照片、小精灵菇王口服液实物及照片系被申请人单方自制证据,形成时间难以确定。证据5中的批准证书、审查申请资料、生产许可决定书、生产许可证仅能证明小精灵菇王口服液符合相关保健食品生产标准。上述证据1-5在无其他有效证据的佐证下,不能证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非医用营养液商品已实际进入市场销售。
      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于复审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非医用营养液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非医用营养液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方莉园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