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7-30
关于第37028003号“保玲冠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8691号
申请人:石狮市祥源织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晋江市嘉林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28003号“保玲冠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62751号“HAMPION;CHAMPION(可译为“冠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795252号“CHAMPION(可译为“冠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6355号“CHAMPION(可译为“冠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367722号“CHAMPION(可译为“冠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403431号“CHAMPION GEAR(可译为“冠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构成要素及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中“CHAMPION”可译为“冠军”,申请商标“保玲冠军”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CHAMPION”及引证商标五的英文显著部分“CHAMPION”在含义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第25类服装、皮带(装饰用)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指定使用的服装、腰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付泽宇
邵燕波
张文
2020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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