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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7-30

    关于第38507708号“四季热度 SiJiReD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405号

       

      申请人:揭西县盛华园食品厂
      委托代理人:广东洪参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07708号“四季热度 SiJiReD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宣传,已经被广泛识别,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66948号“四季熱熱”商标、第35487819号“四季温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不易造成混淆,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包装图、销售清单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四季热度 SiJiReDu及图”为图文组合商标,引证商标一“四季熱熱”与引证商标二“四季温度”均为文字商标。申请商标的汉字部分“四季热度”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