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7-30
关于第35430813号“litter Mai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8497号
申请人:思派创品牌宠物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30813号“litter Mai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873239号“LITTER MAI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异议决定不予核准注册,且该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相峥
2020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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