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7-30
关于第28284241号“Weqcha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403号
申请人:深圳前海联易融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284241号“Weqcha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892651号“WECHA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引证商标已被他人提起异议申请。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实际使用和广泛宣传,已经具备独立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申请人与腾讯合作创办的微企链官网、相关媒体对微企链的报道等。
经复审查明:2020年5月20日,引证商标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故该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Weqchain”与引证商标“WECHAIN”均为文字商标。两商标在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承保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保险经纪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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