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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7-30

    关于第37708471号“中国电力设备信息网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413号

       

      申请人: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08471号“中国电力设备信息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428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设计构成、外观、发音、含义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共存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业务领域、服务特点、渠道、对象消费者等方面不同。申请商标中含有我国国家名称,但其与申请人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性质以及该网站合法登记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既不是对国家名称的滥用,也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且形成与国家名称完全不同的含义,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公司网站和百度百科对申请人公司的介绍、“中国电力设备信息网”网站关于集团和网站的介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国电力设备信息网及图”为图文组合商标,引证商标为图形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主要识别部分、呼叫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开来,共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国电力设备信息网及图”中含有我国国家名称,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