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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7-30

    关于第38388051号“OPEN SE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423号

       

      申请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88051号“OPEN S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25841号“opense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了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与显著性,并未模仿任何在先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推广和使用,具有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百度百科--今日头条;申请人在百度百科公示的信息;荣誉证书;新华网报道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中,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OPEN SEE”与引证商标“openseed”均为文字商标。两商标在字母构成、外观等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秤、测量器械和仪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遥控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时间记录装置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上述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申请商标“OPEN SEE”可译为“打开看见”等,使用在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上,缺乏显著性,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显著性、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