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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7-30

    关于第36631807号“帮帮勤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411号

       

      申请人:东莞市长风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31807号“帮帮勤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帮”字仅仅体现出品牌的服务型特点,显著性较弱,申请商标中的“勤务”为其显著要素。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11271号“58 帮帮”商标、第3116291号“帮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资料、日常运营文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现已生效,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694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宣告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我局对此不再赘述。其次,申请商标“帮帮勤务”与引证商标二“帮帮”均为文字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社交陪伴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社交护送(陪伴)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