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688420号“漢方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7-30

    于第40688420号“漢方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406号

       

      申请人:烟台积善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诚天顺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688420号“漢方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的,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270014号“漢方聚气”商标、第29419830号“漢方聚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结构、外观视觉、含义、呼叫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进行了广泛的实际使用及宣传,并已取得相关公众的认可。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漢方聚”与引证商标一“漢方聚气”、引证商标二“漢方聚精”均为文字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昔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6月12日